"在公會平台上團結合作,齊心實現健全傳銷環境、促進產業繁榮的願景"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直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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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公平會坐視傳銷新法再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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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公平會坐視傳銷新法再次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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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管理法乃因舊法違憲而被迫重新訂定的新法,但是,除了照抄舊法法條阻礙產業進步之外,新法還增訂了第38條,其條文又一次出現空白授權的漏洞,這一漏洞,致使新法再次成為違憲的法規(而其違憲的所在,同樣是94.07.29 釋字第 6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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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管理法乃因舊法違憲而被迫重新訂定的新法,但是,除了照抄舊法法條阻礙產業進步之外,新法還增訂了第38條,其條文又一次出現空白授權的漏洞,這一漏洞,致使新法再次成為違憲的法規(而其違憲之所在,同樣是94.07.29 釋字第 602 號)。
  
 
公平會常常推諉第38條的空白授權設計,其責任在立委而不在公平會。但面對明顯違憲的條文,公平會置若罔聞,任由違憲條文侵害人民權益超過10年不管。當業界發現問題倡議修法的時候,公平會甚至還想方設法強力抵制。
 
公平會常常推諉第38條的空白授權設計,其責任在立委而不在公平會。但面對明顯違憲的條文,公平會置若罔聞,任由違憲條文侵害人民權益超過10年不管。當業界發現問題倡議修法的時候,公平會甚至還想方設法強力抵制。

於 2024年3月26日 (二) 18:45 的修訂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有業界人士倡議成立屬於傳銷產業的同業公會,團結業界的群體力量來改善傳銷產業的環境,讓社會大眾更認同傳銷產業,從而在促進產業更加繁榮的同時,也能幫助更多的人透過傳銷事業翻轉人生。

催生公會長路漫漫

然而,當時由於大環境尚不成熟,主管單位公平會本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心態等等因素的制約,成立傳銷產業公會想法遲遲不能實現。

直到2014年,在原來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違憲( 94.07.29 釋字第 602 號)的壓力下,公平會才被動的重新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在此法源的基礎上,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乃於2014年4月16日正式成立。

由於前期的籌畫工作相對積極,傳銷公會成立之後很快就吸引了92家會員公司。

在迎來新法、成立公會的氛圍下,整個業界對於透過公會來實現「健全傳銷產業環境、促進傳銷產業繁榮」的願景,莫不充滿了水到渠成的樂觀情緒。

現實與期待的落差

然而,很快的,橫在眼前的種種現實,便與樂觀的情緒產生了巨大的落差。這一種現實與期待的落差,主要大概有三個原因:

第一,是公平會的抵制:

公平會長期皆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心態來管理傳銷產業。事實上,當舊法違憲,公平會被迫重新訂定傳銷法規的時候,其官僚心態依舊,整部新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只不過是照抄違憲的舊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僅僅動了幾筆、酌予刪修就換裝上陣的做法,凸顯了公平會不只有抱殘守缺的消極態度,更有不希望傳銷產業取得進步的抵制惡意。

在照抄舊法的新法施行之後,毫無意外的又變成推動產業健全發展的絆腳石,以至於在歡喜迎來新法、創立公會之後,傳銷產業卻仍然深深陷在揮之不去的老鼠會陰霾之中。

第二,是公平會坐視傳銷新法再次違憲:

傳銷管理法乃因舊法違憲而被迫重新訂定的新法,但是,除了照抄舊法法條阻礙產業進步之外,新法還增訂了第38條,其條文又一次出現空白授權的漏洞,這一漏洞,致使新法再次成為違憲的法規(而其違憲之所在,同樣是94.07.29 釋字第 602 號)。

公平會常常推諉第38條的空白授權設計,其責任在立委而不在公平會。但面對明顯違憲的條文,公平會置若罔聞,任由違憲條文侵害人民權益超過10年不管。當業界發現問題倡議修法的時候,公平會甚至還想方設法強力抵制。

由於公平會刻意讓違憲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的空白授權繼續存在,乃使得依附在第38條空白授權底下的傳銷保護基金會,成為傳銷產業獨有的吞金怪獸。

只要第38條違憲條文繼續存在一天,這一頭令產業界亟欲除之而後快的吞金怪獸,就會繼續變肥變大。

第三,是傳銷同業的不團結:

想要改變傳銷的未來,最重要前提是傳銷公司必須緊密團結、群策群力。唯有團結,才能夠突破各種障礙、達成每一個目標。

但是,傳銷公司彼此之間不能團結,似乎是傳銷產業一個摘不掉的緊箍咒。大家在公開場合看起來總是客客氣氣、一片和諧;但是,論及一起用力推動某一項工程、認真追求某一個目標的時候,每一家公司又都會有各自的算盤,各有各的考量,很難真正做到團結一致、齊心齊力,從而錯過了一次又一次改革的最佳時機。

這種不團結的情況,不僅屢屢遷延改革的時機,甚至還成為公平會見縫插針、分化產業的最好工具。每當公平會沒有理由反對改革的時候,只要丟出一句「業界沒有共識」,再大的改革聲勢,也都會被輕鬆化解。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正因為這三個原因,多層次傳銷公會乃在眾人樂觀期待中帶來了許多令人失望的現實。有部分傳銷同業,則重新採取逆來順受的態度,接受社會對傳銷產業的不公平對待。

做為傳銷產業的一份子,我認為,健全產業環境、促進產業繁榮的行動,仍然是「願景尚未實現,同志仍須努力。」

雖然改革存在許多挑戰,有一部份人甚至已經轉為消極;不過,前方的道路也不是完全看不到改變的希望。

在同業多年鼓吹之後,「揚棄報備制,改採許可制」的主張已逐漸形成一種主流的聲音,這是大家多年努力的寶貴收穫。因此,我認為,只要大家再接再厲、堅持努力,「健全產業環境、促進產業繁榮」的願景,很快就會被我們加以實現。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而鄰國的傳銷市場表現,更是台灣傳銷產業發展的明燈。

韓國、馬來西亞採用許可制之後,除了有效減少非法吸金事件、幫助兩國傳銷產業獲得民眾的認同之外,兩國的傳銷產值也紛紛取得兩倍、三倍的迅猛成長。

參照韓、馬兩國改制之後的經驗,在大家的團結努力之下,當台灣傳銷也能從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台灣的傳銷產值,也很有可能從目前的一千億左右,快速翻倍為兩千億、兩千五百億,甚至達到三千億。

團結合作、繼續奮鬥之芻議

在傳銷業界,大家一定都會教育會員要發揮團隊力量;但是,當我們要為產業爭取整體利益,最需要團隊力量的時候,卻有很多人抱持門戶之見,在一旁作壁上觀。

好幾次,聽到產業界一聲有意義的號角響起,我就會奮不顧身的往前衝鋒;但是衝著衝著,猛一回頭,才發現怎麼沒有人一起跟上來?

當年拍攝傳銷電影《地圖的盡頭》的時候,我帶頭響應卻變成了單獨出資;後來為了力挺公會推動的許可制,我聘請專家成立直銷智庫,仍然陷入孤軍作戰。

即使如此,我想要「提升傳銷社會地位,讓傳銷經營者受到社會尊重」的意志卻始終沒有改變。

我始終認為團結我們的力量是改變我們的未來的最佳方案。

不過,在現階段,期望那些根不在台灣的外商公司,或者只顧自身利益的既得利益公司跟我們團結在一起並不務實,勉強而來的關係,往往只是給自己找麻煩。

另外,有一些的傳銷公司可能還在面對生存的考驗,要求這樣的公司積極為公會做出多一點貢獻也不太適當。但公會仍應盡量讓他們了解公會的重點工作是什麼?為什麼公會要推動這些工作?這樣,這些還在為生存而打拼的時候,也可以在公會需要他們的關鍵時刻,支持公會的主張。

除了無根的外商、自私的既得利益者以及還在求生存的公司之外,那些已經進入五十大之林,在產業界有一席之地的公司,就是公會必需積極團結的重要力量,因為這一類已經佔有一席之地的前段公司,在繼續發展壯大的同時,也應該積極負起產業責任,跟大家一起爭取產業的權益、追求產業的未來。

肩負社會責任、改變社會觀感

假如行有餘力,在負起產業責任之外,傳銷同業也可以肩負一些社會責任。

在八馬公司剛剛創立的第八個月,我們就展開了回饋社會的行動,幫助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孩子們圓夢。那時候,我們能夠回饋給社會的很有限,但我們從此就把「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奉為公司經營的圭臬,並持續不斷的贊助跆拳道、空手道、桌球、籃球、滑冰等等領域,在政府照顧不到的地方來支持運動員,幫助他們為自己圓夢、為國家爭光。

我們的初心很簡單,但是我們的持續不斷的行動,卻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包括各級學校、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乃至連續獲得國家元首、副元首的親自表揚。

這些肯定,對八馬公司的形象當然會有正面的價值,而事實上,這些肯定對於社會大眾更正面看待傳銷產業,無疑也會產生加分的效應。而這種效應,在媒體上面似乎特別明顯。

在過去,因為誤解與成見,媒體就好像跟傳銷有仇一樣,只要一家公司出了事,媒體就會一竿子打翻一條船,屢次使用老鼠會三個字來汙名化整個傳銷產業。

根據直銷智庫及八馬跟媒體之間的互動,我認為,媒體對傳銷產業的成見其實是可以改變的。

比如在國家元首、地方首長頒獎表揚八馬公司的時候,那些原本對傳銷懷有成見的媒體,在採訪與報導的過程中,也會逐漸了解到,傳銷產業裡面也有正派經營的公司,也有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

實現產業願景依然樂觀

當然,八馬一家公司的單獨行動,能夠產生影響力還不夠大,但如果有更多的同業能夠一起來負起社會責任,想像一下,那將會是一股如何的巨大力量?

在這樣一股力量的影響之下,傳銷的名聲,沒有不會變好的理由;而傳銷從業人員,也沒有理由不能抬頭挺胸。

十年來,公會的表現或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包括古理事長、謝理事長還有所有一起為推動產業改革而付出心力的人,都應該得到肯定與尊敬。

走過前面的十年,放眼未來,希望大家能夠團結力量,在前人打下的基礎上繼續奮鬥,在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這個平台上面合作無間,我們一定會改變傳銷的命運,實現「健全傳銷產業環境、促進傳銷產業繁榮」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