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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係保護市場之公平競爭)
(公平會之處分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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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業者因此在107年至108將近二年時間無法向北都數位、全國數位等新進業者收到授權費下,僅能請求通傳會(NCC)進行調處,在長達半年之調處時間,NCC盡最大努力協助,然在北都數位、全國數位堅持以公平會處分所要求之交易條件洽談下,多次調處始終無法達成共識,NCC亦擔憂斷訊之影響,只能透過不斷召開調處或協商會議,一再透過公權力不遺餘力防免頻道業者斷訊危機。
 
頻道業者因此在107年至108將近二年時間無法向北都數位、全國數位等新進業者收到授權費下,僅能請求通傳會(NCC)進行調處,在長達半年之調處時間,NCC盡最大努力協助,然在北都數位、全國數位堅持以公平會處分所要求之交易條件洽談下,多次調處始終無法達成共識,NCC亦擔憂斷訊之影響,只能透過不斷召開調處或協商會議,一再透過公權力不遺餘力防免頻道業者斷訊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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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撥亂反正 ==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撥亂反正 ==

於 2020年1月22日 (三) 16:11 的修訂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頻道授權亂象拋出定錨與解方

李禮仲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 副教授

在105年11月公平會重罰凱擘、全球數位及佳訊等三大頻道代理商1.26億以來,我國有線電視頻道市場,似未出現正面之影響,反而市場上出現新進業者藉公平會處分之名義,要求頻道業者(含頻道代理商)再為降價,而既有業者眼見新進業者竟可在不付費之情況持續播送,有樣學樣下,亦要求頻道業者應降價否則不願意給付授權費,公平會之處分可說是治絲益棼。

公平會之處分治絲益棼

頻道業者因此在107年至108將近二年時間無法向北都數位、全國數位等新進業者收到授權費下,僅能請求通傳會(NCC)進行調處,在長達半年之調處時間,NCC盡最大努力協助,然在北都數位、全國數位堅持以公平會處分所要求之交易條件洽談下,多次調處始終無法達成共識,NCC亦擔憂斷訊之影響,只能透過不斷召開調處或協商會議,一再透過公權力不遺餘力防免頻道業者斷訊危機。

直銷智庫秘書長李禮仲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撥亂反正

此情況終於在108年10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敗訴後出現曙光。於媒體陸續報導此判決後,原本持續藉公平會處分而不願下架頻道之北都數位,於108年10月底,即突然向NCC申請下架浩鳴公司所代理的4個頻道,並於108年11月4日上架NHK資訊台、壹電視電影台、壹電視綜合台、WaKuWaKu Japan等四個頻道,有線電視頻道長年遭批評如一灘死水之狀況,因此一判決終於有所變動,亦使公平會原處分打亂之有線電視頻道市場回歸正常。

公平會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之行政處分,其處分之核心事實在於,公平會認定『凱擘公司就其代理頻道,於105年度授權費用之收取,對全國數位等4家業者,係以行政戶數之15%MG門檻作為交易條件,但對於既有業者則以實際訂戶數再打折為交易條件』,但其推論出之方式是以適用MG之結果反面推論。

認定差別待遇之迴異

舉例來說,依公平會之邏輯,如有餐廳因成本等諸多因素,要求最低消費為100元,而分別有消費者點了50元的咖啡(因低消為100元,該名消費者每杯咖啡要付出100元之代價),與另一名消費者點了三杯50元之咖啡(每杯咖啡平均單價為50元),即進而論斷,餐廳要求前者付出2倍於後者之價格,而有差別待遇,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指出,公平會無視餐廳對所有消費者都採取低消之作法,並未有差別待遇。而且如要論斷,亦應係審酌餐廳訂有低消是否合法,或是低消應訂什麼樣的價格方為合理,然公平會卻捨此而不為,直接倒果為因,以適用低消之結果,去論斷業者存有差別待遇,顯然最高行政法院是基於公平會對錯誤之事實作為行政處分基礎,而撤銷原處分。

公平交易法係保護市場之公平競爭

又公平會處分之另一重大問題在於,其忽略公平交易法並非保護特定業者,而係保護市場之公平競爭。蓋其原處分無非係認為相關業者無法取得特定頻道,即無法取得與既有業者競爭之可能,然此顯然無視NCC於101年開放新進有線電視頻道業者之重要目的,即在於打破有線電視頻道市場萬年不變之頻道內容,公平會卻反其道而行,認為所有業者都應購買相同之頻道方能競爭,此或許看似可保護了新進業者,然實際上如果新進有線電視頻道業者採取完全相同之頻道為競爭,對競爭方式亦僅餘低價競爭之選擇,否則其又如何與既有有線電視頻道業者競爭取得用戶。

公平會圖.jpg

長久以往,有線電視頻道市場終歸會在高度競爭後,取得一定之平衡,最終我國有線電視頻道市場將又回到那萬年不變之頻道,此次最高法院之判決,讓有線電視頻道市場回歸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北都數位另外上架之WaKuWaKu Japan頻道,其近年來積極取得優質節目,卻始終無法在基本頻道上架,面臨是否停止在我國經營之困境,則為此案來之效應。

禁絕「大碗公」敗部復活

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公平會之處分(針對佳訊視聽這家頻道代理商)認定『新進或既有之系統業者之產品元素並無不同,即使將元素組合,彼此間並無太多水平差異組合可供消費者選擇,最後仍以「大碗公」形式爭取消費者,其結果必然導致系統業者間削價競爭,以邊際成本提供服務,或於短期內以低於邊際成本之價格爭取用戶,此競爭之結果,可能導致有線電視頻道市場僅剩下少數具規模優勢地位者存活。

且此有線電視頻道產業結構也可能因被告(公平會)強制依一定條件締約更為固化,反而導致其他新開發之經營方式或新進系統業者更無生存餘地。』,清楚的表明,公平會之處分並無益處,反而對我國有線電視頻道電視市場產生嚴重衝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拋出定錨與解方

故在此次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有線電視市場立即出現頻道有所變動之正面結果,而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凱擘公司就MG制度,是一體適用於市場上所有業者而無差別待遇』之事實,依法公平會已不得就此同一事實為相反之認定,未來是否要讓有線電視頻道授權市場回歸市場機制,而讓其他頻道業者有如同北都數位與浩鳴公司案件中,因授權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北都數位亦不強求以同樣之頻道為競爭,而取得上架之機會,此值得相關主管機關深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角色

產業發展與市場公平競爭之行政監理,有時相符但有時是相悖。有線電視頻道市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頻道代理授權金收取之監管,相較於主管市場自由競爭之公平員會具對於此一產業之全盤瞭解,方能滿足對有線頻道電視產業發展脈絡及交易商業慣例之行政監管,且可適時透過行政調處,建立合理之有線電視頻道版權授權MG門檻,以維護有線電視頻道市場上下游健全交易秩序,已立正整個產業之發展與確保消費者之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