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洲律師的不平之鳴" 修訂間的差異
(新頁面: 扭曲的司法環境可以使一個善良的人在蒙受冤屈的情況下,徹底的遭到毀滅;而追求司法公義的進程,又總是如此的緩慢,常常使人在被徹...) |
(→介入競爭、圖利一方,檢調動機不單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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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司法環境可以使一個善良的人在蒙受冤屈的情況下,徹底的遭到毀滅;而追求司法公義的進程,又總是如此的緩慢,常常使人在被徹底毀滅之後才得來毫無意義的清白。 | 扭曲的司法環境可以使一個善良的人在蒙受冤屈的情況下,徹底的遭到毀滅;而追求司法公義的進程,又總是如此的緩慢,常常使人在被徹底毀滅之後才得來毫無意義的清白。 | ||
− | + | 而,唯一能救濟這種善良之人被徹底毀滅於未然的方案,就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因此也被譽為貫穿司法正義的一條金線,無罪推定甚至也被認為是人類司法發展歷史上最偉大的發明。 | |
− | + | 是以,美國知名律師丹諾有言:「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 | |
− | == | + | == 兩千五百年最寶貴的文明價值 == |
− | + | 事實上,早在公元前450年,古羅馬人就揭櫫了無罪推定的概念,並將此概念銘刻於十二銅表法。後經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復興與推動,無罪推定的概念乃越來越成熟,並廣泛受到歐美菁英的關注與闡揚。 | |
而丹諾「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這一句話,則更進一步賦予了無罪推定一種無遠弗屆的普世價值。 | 而丹諾「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這一句話,則更進一步賦予了無罪推定一種無遠弗屆的普世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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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
− | == | + | == 普世價值在台灣卻一直是反諷的存在 == |
然而,在台灣,無罪推定卻只不過是一個學院課堂上遙不可及的法律理想,實際上,無罪推定幾乎還不曾真正生根到台灣這一塊土地上。在台灣,普遍存在的現實還是無所不在的有罪推定的陋習。 | 然而,在台灣,無罪推定卻只不過是一個學院課堂上遙不可及的法律理想,實際上,無罪推定幾乎還不曾真正生根到台灣這一塊土地上。在台灣,普遍存在的現實還是無所不在的有罪推定的陋習。 | ||
也因此,各種抹黑、中傷、羅織、栽贓的不公不義,都因為在這塊土地上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而不斷的重演。許多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有罪的無辜者一個又一個受害;甚至有一些善良的人,一再的在冤屈中慘遭毀滅。 | 也因此,各種抹黑、中傷、羅織、栽贓的不公不義,都因為在這塊土地上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而不斷的重演。許多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有罪的無辜者一個又一個受害;甚至有一些善良的人,一再的在冤屈中慘遭毀滅。 | ||
− | == | + | == 任何人,都可以當法官審判他人 == |
− | + | 正因為無罪推定精神一直並未落地生根,乃使得台灣成為一個檢調審判、媒體審判、匿名者審判可以凌駕司法、主宰結果的荒謬社會。 | |
− | + | 在台灣,任何人,包括握有公權的警察、調查人員、檢察官;或者握有第四權的媒體記者;甚至沒有真實姓名身分的「網友」,都可以輕易地指控他人,使人在司法依法審判並證明有罪之前揹負洗刷不清的罪名,造成名譽、精神傷害與鉅大的實質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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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而即令司法依證據最終證明清白,卻根本無法彌補當事人已經受到的傷害於萬分之一。 | |
− | + | 此種現象,在進入網路傳播時代之後,尤為嚴峻。 | |
− | + | == 不平則鳴,執業律師的剴切期望 == | |
− | + | 做為一個執業律師,本人面對台灣空有無罪推定法規卻一再重演有罪推定的社會現實,除有無限感慨之外,亦剴切期望我們的司法環境,能夠真正早日回歸世界主流的常軌,落實無罪推定的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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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所謂不平則鳴,本人自出任王文欽先生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八馬公司)法律顧問及訴訟代理律師以來,對於八馬公司競爭對手PM公司利用台灣社會有罪推定的特殊社會體質,一再策畫傷害八馬公司及王文欽先生的陰謀,深感忿忿不平,更對有罪推定之陋習感慨扼腕,期期以為不可。因而主張,戮力革除有罪推定陋習為台灣法界乃至台灣社會之的第一要務。 | |
− | + | == 長路漫漫,傷害無盡頭 == | |
+ | 本人雖克盡法律專業為八馬公司及王文欽先生梳理證據、還原真相,透過訴訟途徑努力替委託人找回清白真相及公平正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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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而,自2016年9月29日八馬案爆發迄今已超過900天,自第一庭開庭迄今也已屆滿800天。而還原真相、索回公道的訴訟進程,卻仍然在為釐清一些無效證據與鬧劇證人而龜步不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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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非八馬公司體質穩健,則經歷如此將近千日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的傷害,八馬公司恐怕早已在依循法律爭回公道之前,成為一陣歷史的煙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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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縱使八馬公司具有無比堅韌的生命力,能夠鏖戰八年十年而不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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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縱使含冤得雪、終獲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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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屆時,清白正義的結果,對於已經千瘡百孔的八馬公司,遲來的正義恐怕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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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避免遙遙無期的司法結果不能及時救濟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的長期傷害,本人乃決定將參與本案的法律見解公開發表,希望能將十年後可能已經沒有意義的真相提前公諸於餘眾,並使未來的清白正義可以提早發揮力量,支撐八馬公司及王先生有機會堅持到獲得最終的司法的公平判決。 | ||
== 商業合作到商業競爭 == | == 商業合作到商業競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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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一經台中市衛生局,衛福部認定產品無虞,且經台中地檢署吳檢察官認定查無不法的案件,卻在2016年8月間出現戲劇性的變化。 | 但是,此一經台中市衛生局,衛福部認定產品無虞,且經台中地檢署吳檢察官認定查無不法的案件,卻在2016年8月間出現戲劇性的變化。 | ||
− | + | 2016年8月24日,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宏謀,執意將全案以指派方式交由楊仕政檢察官再啟偵查。而楊檢察官也迅速於一個月間,將原屬查無不法的案件,編排布局成為驚天動地的經濟犯罪。並於2016年9月29日發動三百多人檢調大軍,搜索八馬台北、桃園、台中三家公司,扣押八馬所有倉儲產品,沒收八馬資產32億元。 | |
− | + | 隨即,楊仕正又領導檢調以有罪推定的煽動性新聞稿,誘導媒體認定八馬公司為重大犯罪現行犯,做出鋪天蓋地的媒體審判,致使八馬公司揹負未審先判的罪名,造成嚴重商譽及實質損害。 | |
− | == | + | == 檢方為何偏愛明顯不實之矛盾證詞 == |
− | + | 案經本人閱卷發現,偕同林孝偉聯袂前往台中地檢署申告受害的楊姓女子,其自稱受害的說法亦屬連篇謊言。因楊姓女子除毫無證據足以證明子宮出血為八馬產品所致外,更於自稱使用產品受導致害子宮出血之後,仍連續大量購買八馬產品超過半年,以及大量推薦親友加入八馬會員達四十餘人。矛盾事實,足徵楊姓女子的指控與林孝偉的指控,同樣為虛誕不實,系為PM公司打擊八馬公司陰謀的手段之一。 | |
== 自主意志明確,豈能要求他人負責 == | == 自主意志明確,豈能要求他人負責 == | ||
− | + | 在林孝偉、楊姓女子所提證據及證辭之證據力具皆蕩然的情況下,檢方於2017年12月24日,再依另一位自稱受害之吳姓女子之申告,對八馬公司提出追加起訴,並再次向新聞界大量發布「追加起訴」新聞稿,企圖再以媒體審判對八馬公司造成另一次有罪推定的新聞傷害。 | |
新聞見報之初,作為八馬公司的代理律師,本人亦不免為之一驚,對於訴訟的發展產生了幾絲疑慮。 | 新聞見報之初,作為八馬公司的代理律師,本人亦不免為之一驚,對於訴訟的發展產生了幾絲疑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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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經台中地方法院於2019年1月11日傳喚吳姓女子到庭做證後,始知又是一次沒有證據力的烏龍申告,吳女的指控,顯然有企圖分一杯羹的模仿效應。 | 唯,經台中地方法院於2019年1月11日傳喚吳姓女子到庭做證後,始知又是一次沒有證據力的烏龍申告,吳女的指控,顯然有企圖分一杯羹的模仿效應。 | ||
− | + | 蓋,自稱深深受害的吳姓女子在法庭指稱,向她介紹八馬產品的李姓會員,曾先行提供八馬產品給她免費試用一個月,後因感覺產品確有幫助,因此決定購買八馬產品,並連續購買產品大約兩年。 | |
− | + | 吳姓女子為具有自主意志之成年人,對免費試用一個月之後的自主消費決定應自負責任,豈能夠在有充分條件進行理性判斷,自主決定之後,主張其自主意志之決定為受騙受害。 | |
− | + | 又,吳姓女子在隨時可以停止消費行為的情況下,卻連續消費長達兩年,更證明其自主意志之行使至為堅定。既為自主意志之堅定行使,則毫無要求他人為其明確自主意志負責之道理。 | |
− | + | 故而,繼林孝偉、楊姓女子之後,檢方用以在事後追加起訴八馬公司的吳姓女子指控與證辭,又一次成為毫無證據力的烏龍戲碼。 | |
== 介入競爭、圖利一方,檢調動機不單純 == | == 介入競爭、圖利一方,檢調動機不單純 == | ||
自發生本案伊始,即有人懷疑檢調不當介入商業競爭,並意圖使一方受害以圖利另一方。 | 自發生本案伊始,即有人懷疑檢調不當介入商業競爭,並意圖使一方受害以圖利另一方。 | ||
− | + | 本人雖不能證明檢調如何涉入?涉入多少?然而,就檢調諸多明顯失當的作為觀之,本人仍要對檢調提出三大質疑: | |
− | + | 一,檢調捨棄所有對八馬有利證據,而片面引用八馬對手設計之種種不能成立之證物與人證,明顯有扮演競爭一方打手之嚴重偏袒。 | |
− | + | 二,檢調在搜查過程中,刻意鎖定關係企業存活要件的產品及資金,查扣八馬台北、桃園、台中公司數萬套產品及數十億資金,明顯有使八馬公司一擊斃命、沒有明天之意圖。 | |
− | + | 三,檢調大軍壓境當日,同時以縝密設計、暗藏殺機的惡意新聞稿,刻意誘導全國媒體,在全案尚未真正啟動司法程序之前,即集體進行媒體審判。明顯有借刀殺人,促使媒體扮演砍殺八馬公司劊子手的惡意。 | |
− | == | + | == 萬一終審無罪,誰來彌補巨大傷害 == |
本人不是初審或終審法官,不能逾越法官職權,為八馬案作出法律上的判決。 | 本人不是初審或終審法官,不能逾越法官職權,為八馬案作出法律上的判決。 | ||
− | + | 唯,作為八馬公司及王先生之訴訟代理律師,就業務職責及律師專業,本人主觀認為八馬公司及王先生被訴之各項指控,在經歷漫長的訴訟攻防之後,將會因為檢方所持荒謬證據不足為證,而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 |
− | + | 萬一經過三審定讞而果然無罪,則一紙無罪判決,又能夠對八馬公司所遭受的傷害做出多少彌補?誰能還給八馬及王先生一個真正的公道乎?誰又能弭補整起事件巨大的傷害於萬一矣? | |
− | == | + | == 冷靜律師的不平之鳴 == |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在代理訴訟過程中保持略顯冷酷的理性乃一種執業基本修為。 |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在代理訴訟過程中保持略顯冷酷的理性乃一種執業基本修為。 | ||
− | + | 然而,在與八馬公司及王先生長期並肩作戰的過程中,親眼看見正派經營的八馬公司,以及充滿企業家理想性的王先生,因為競爭對手操弄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而使其陷入經營困境。 | |
+ | |||
+ | 親眼看見八馬公司在競爭對手的連番陰謀中,傷痕累累、坐失優勢,使得一家矢志為健康做出服務與貢獻,讓無數家庭安身立命的企業,竟在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中面臨被徹底毀滅的危局,本人又怎能故作冷靜理性,壓抑發乎本能的不平之鳴哉? | ||
− | == | + | == 有罪推定陋習不除,又奈之何? == |
− | + | 參與八馬公司一案,本人感慨至深,而一切感慨,則源於台灣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 | |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任何人都可以匿名在網路上對競爭對象肆行攻訐與傷害。 |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任何人都可以匿名在網路上對競爭對象肆行攻訐與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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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檢調公權可以公然介入商業競爭,打擊一方以圖利另一方,並還能夠在假公濟私之後博得大名,兼收升官發財之利。 |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檢調公權可以公然介入商業競爭,打擊一方以圖利另一方,並還能夠在假公濟私之後博得大名,兼收升官發財之利。 | ||
− | + |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法官判決之權威幾乎完全淪喪,有罪推定成為干預法官獨立審判的巨大壓力,而那些與輿論私刑有所牴觸的判決結果,則必招致各種恐龍、烏龍法官之罵名。 | |
− | + |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本人在每一次目睹善良之人被徹底毀滅之際,除了仰天長嘆,又奈之何?在面對台灣人無解的共業的時刻,除了訝然無言,又奈之何?又奈之何矣? |
於 2019年5月11日 (六) 17:12 的最新修訂
扭曲的司法環境可以使一個善良的人在蒙受冤屈的情況下,徹底的遭到毀滅;而追求司法公義的進程,又總是如此的緩慢,常常使人在被徹底毀滅之後才得來毫無意義的清白。
而,唯一能救濟這種善良之人被徹底毀滅於未然的方案,就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因此也被譽為貫穿司法正義的一條金線,無罪推定甚至也被認為是人類司法發展歷史上最偉大的發明。
是以,美國知名律師丹諾有言:「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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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五百年最寶貴的文明價值
事實上,早在公元前450年,古羅馬人就揭櫫了無罪推定的概念,並將此概念銘刻於十二銅表法。後經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復興與推動,無罪推定的概念乃越來越成熟,並廣泛受到歐美菁英的關注與闡揚。
而丹諾「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這一句話,則更進一步賦予了無罪推定一種無遠弗屆的普世價值。
1948年,無罪推定被正式收錄成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內容,該條文明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明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普世價值在台灣卻一直是反諷的存在
然而,在台灣,無罪推定卻只不過是一個學院課堂上遙不可及的法律理想,實際上,無罪推定幾乎還不曾真正生根到台灣這一塊土地上。在台灣,普遍存在的現實還是無所不在的有罪推定的陋習。
也因此,各種抹黑、中傷、羅織、栽贓的不公不義,都因為在這塊土地上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而不斷的重演。許多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有罪的無辜者一個又一個受害;甚至有一些善良的人,一再的在冤屈中慘遭毀滅。
任何人,都可以當法官審判他人
正因為無罪推定精神一直並未落地生根,乃使得台灣成為一個檢調審判、媒體審判、匿名者審判可以凌駕司法、主宰結果的荒謬社會。
在台灣,任何人,包括握有公權的警察、調查人員、檢察官;或者握有第四權的媒體記者;甚至沒有真實姓名身分的「網友」,都可以輕易地指控他人,使人在司法依法審判並證明有罪之前揹負洗刷不清的罪名,造成名譽、精神傷害與鉅大的實質損失。
而即令司法依證據最終證明清白,卻根本無法彌補當事人已經受到的傷害於萬分之一。
此種現象,在進入網路傳播時代之後,尤為嚴峻。
不平則鳴,執業律師的剴切期望
做為一個執業律師,本人面對台灣空有無罪推定法規卻一再重演有罪推定的社會現實,除有無限感慨之外,亦剴切期望我們的司法環境,能夠真正早日回歸世界主流的常軌,落實無罪推定的精神。
所謂不平則鳴,本人自出任王文欽先生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八馬公司)法律顧問及訴訟代理律師以來,對於八馬公司競爭對手PM公司利用台灣社會有罪推定的特殊社會體質,一再策畫傷害八馬公司及王文欽先生的陰謀,深感忿忿不平,更對有罪推定之陋習感慨扼腕,期期以為不可。因而主張,戮力革除有罪推定陋習為台灣法界乃至台灣社會之的第一要務。
長路漫漫,傷害無盡頭
本人雖克盡法律專業為八馬公司及王文欽先生梳理證據、還原真相,透過訴訟途徑努力替委託人找回清白真相及公平正義。
然而,自2016年9月29日八馬案爆發迄今已超過900天,自第一庭開庭迄今也已屆滿800天。而還原真相、索回公道的訴訟進程,卻仍然在為釐清一些無效證據與鬧劇證人而龜步不前。
若非八馬公司體質穩健,則經歷如此將近千日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的傷害,八馬公司恐怕早已在依循法律爭回公道之前,成為一陣歷史的煙塵。
縱使八馬公司具有無比堅韌的生命力,能夠鏖戰八年十年而不倒;
縱使含冤得雪、終獲清白。
屆時,清白正義的結果,對於已經千瘡百孔的八馬公司,遲來的正義恐怕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為避免遙遙無期的司法結果不能及時救濟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的長期傷害,本人乃決定將參與本案的法律見解公開發表,希望能將十年後可能已經沒有意義的真相提前公諸於餘眾,並使未來的清白正義可以提早發揮力量,支撐八馬公司及王先生有機會堅持到獲得最終的司法的公平判決。
商業合作到商業競爭
2008年5月間, PM international AG(下稱PM公司)授權王先生台灣獨家經營業務,王先生隨即成立NHQ在台灣市場負責銷售Fitline 產品及香水、美妝產品。
然而,此一原本含有美意的合作關係僅僅維繫一年多,嗣因PM公司於次(2009)年10月5日無預警委託律師發函終止授權契約而發生巨變。PM公司為合理化其片面蠻橫的毀約行為,復以種種怪誕事由,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王文欽及八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案經八年的纏訟,智慧財產法院屢次皆判決PM指控事由皆不成立,而PM片面終止授權契約之作法亦不合法。 然而,法院連續判決八馬及王文欽勝訴之事實,並不能對PM公司產生懲罰及嚇阻作用。眼見智慧財產官司不能打倒八馬公司及王先生,PM公司乃決定另起爐灶,設計主導一場檢舉戲碼,利用「推定有罪」的台灣社會體質,借力檢調公權、及媒體審判等連環手段,給予八馬公司及王先生致命的打擊。
險惡的陰謀,粗劣的手段
2015年11月16日,智慧財產權官司仍在進行,但敗象已顯,PM公司乃授意時任PM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負責人林孝偉,偕同八馬公司會員楊姓女子,一起出面向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以不實檢驗證據及荒誕受害證詞,申告指控八馬公司販售之產品具有重金屬,並致使楊姓女子受害等等事由,對八馬公司及王文欽提出刑事詐欺等告訴。
唯,關於八馬公司產品含有重金屬之指控,業經承辦檢察官吳宇軒於2015年12月間向台中市衛生局及衛生署發函求證,並取得衛生署證實八馬公司產品「爰無疑慮」及台中市衛生局以「杜夫萊茵公司重金屬檢驗報告無效」等正式公文書,全盤推翻林孝偉用以申告指控八馬公司及王文欽先生之唯一事證。
戲劇轉折,查無不法竟成空前大案
但是,此一經台中市衛生局,衛福部認定產品無虞,且經台中地檢署吳檢察官認定查無不法的案件,卻在2016年8月間出現戲劇性的變化。
2016年8月24日,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宏謀,執意將全案以指派方式交由楊仕政檢察官再啟偵查。而楊檢察官也迅速於一個月間,將原屬查無不法的案件,編排布局成為驚天動地的經濟犯罪。並於2016年9月29日發動三百多人檢調大軍,搜索八馬台北、桃園、台中三家公司,扣押八馬所有倉儲產品,沒收八馬資產32億元。
隨即,楊仕正又領導檢調以有罪推定的煽動性新聞稿,誘導媒體認定八馬公司為重大犯罪現行犯,做出鋪天蓋地的媒體審判,致使八馬公司揹負未審先判的罪名,造成嚴重商譽及實質損害。
檢方為何偏愛明顯不實之矛盾證詞
案經本人閱卷發現,偕同林孝偉聯袂前往台中地檢署申告受害的楊姓女子,其自稱受害的說法亦屬連篇謊言。因楊姓女子除毫無證據足以證明子宮出血為八馬產品所致外,更於自稱使用產品受導致害子宮出血之後,仍連續大量購買八馬產品超過半年,以及大量推薦親友加入八馬會員達四十餘人。矛盾事實,足徵楊姓女子的指控與林孝偉的指控,同樣為虛誕不實,系為PM公司打擊八馬公司陰謀的手段之一。
自主意志明確,豈能要求他人負責
在林孝偉、楊姓女子所提證據及證辭之證據力具皆蕩然的情況下,檢方於2017年12月24日,再依另一位自稱受害之吳姓女子之申告,對八馬公司提出追加起訴,並再次向新聞界大量發布「追加起訴」新聞稿,企圖再以媒體審判對八馬公司造成另一次有罪推定的新聞傷害。
新聞見報之初,作為八馬公司的代理律師,本人亦不免為之一驚,對於訴訟的發展產生了幾絲疑慮。
唯,經台中地方法院於2019年1月11日傳喚吳姓女子到庭做證後,始知又是一次沒有證據力的烏龍申告,吳女的指控,顯然有企圖分一杯羹的模仿效應。
蓋,自稱深深受害的吳姓女子在法庭指稱,向她介紹八馬產品的李姓會員,曾先行提供八馬產品給她免費試用一個月,後因感覺產品確有幫助,因此決定購買八馬產品,並連續購買產品大約兩年。
吳姓女子為具有自主意志之成年人,對免費試用一個月之後的自主消費決定應自負責任,豈能夠在有充分條件進行理性判斷,自主決定之後,主張其自主意志之決定為受騙受害。
又,吳姓女子在隨時可以停止消費行為的情況下,卻連續消費長達兩年,更證明其自主意志之行使至為堅定。既為自主意志之堅定行使,則毫無要求他人為其明確自主意志負責之道理。
故而,繼林孝偉、楊姓女子之後,檢方用以在事後追加起訴八馬公司的吳姓女子指控與證辭,又一次成為毫無證據力的烏龍戲碼。
介入競爭、圖利一方,檢調動機不單純
自發生本案伊始,即有人懷疑檢調不當介入商業競爭,並意圖使一方受害以圖利另一方。
本人雖不能證明檢調如何涉入?涉入多少?然而,就檢調諸多明顯失當的作為觀之,本人仍要對檢調提出三大質疑:
一,檢調捨棄所有對八馬有利證據,而片面引用八馬對手設計之種種不能成立之證物與人證,明顯有扮演競爭一方打手之嚴重偏袒。
二,檢調在搜查過程中,刻意鎖定關係企業存活要件的產品及資金,查扣八馬台北、桃園、台中公司數萬套產品及數十億資金,明顯有使八馬公司一擊斃命、沒有明天之意圖。
三,檢調大軍壓境當日,同時以縝密設計、暗藏殺機的惡意新聞稿,刻意誘導全國媒體,在全案尚未真正啟動司法程序之前,即集體進行媒體審判。明顯有借刀殺人,促使媒體扮演砍殺八馬公司劊子手的惡意。
萬一終審無罪,誰來彌補巨大傷害
本人不是初審或終審法官,不能逾越法官職權,為八馬案作出法律上的判決。
唯,作為八馬公司及王先生之訴訟代理律師,就業務職責及律師專業,本人主觀認為八馬公司及王先生被訴之各項指控,在經歷漫長的訴訟攻防之後,將會因為檢方所持荒謬證據不足為證,而最終獲判無罪定讞。
萬一經過三審定讞而果然無罪,則一紙無罪判決,又能夠對八馬公司所遭受的傷害做出多少彌補?誰能還給八馬及王先生一個真正的公道乎?誰又能弭補整起事件巨大的傷害於萬一矣?
冷靜律師的不平之鳴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在代理訴訟過程中保持略顯冷酷的理性乃一種執業基本修為。
然而,在與八馬公司及王先生長期並肩作戰的過程中,親眼看見正派經營的八馬公司,以及充滿企業家理想性的王先生,因為競爭對手操弄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而使其陷入經營困境。
親眼看見八馬公司在競爭對手的連番陰謀中,傷痕累累、坐失優勢,使得一家矢志為健康做出服務與貢獻,讓無數家庭安身立命的企業,竟在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中面臨被徹底毀滅的危局,本人又怎能故作冷靜理性,壓抑發乎本能的不平之鳴哉?
有罪推定陋習不除,又奈之何?
參與八馬公司一案,本人感慨至深,而一切感慨,則源於台灣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任何人都可以匿名在網路上對競爭對象肆行攻訐與傷害。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媒體不再嚴守兩造平衡的原則,一再演出粗暴的媒體審判。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檢調公權可以公然介入商業競爭,打擊一方以圖利另一方,並還能夠在假公濟私之後博得大名,兼收升官發財之利。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體質,法官判決之權威幾乎完全淪喪,有罪推定成為干預法官獨立審判的巨大壓力,而那些與輿論私刑有所牴觸的判決結果,則必招致各種恐龍、烏龍法官之罵名。
正因為有罪推定的社會特質,本人在每一次目睹善良之人被徹底毀滅之際,除了仰天長嘆,又奈之何?在面對台灣人無解的共業的時刻,除了訝然無言,又奈之何?又奈之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