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由公平會改為經濟部掌理

出自 直銷智庫
於 2022年10月19日 (三) 18:28 由 Admi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本席盤點需要配合修正的法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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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岱樺質詢簡報2022/10/11(二)

質詢提綱:

將「多層次傳銷」改由「經濟部」掌理,理由有三:

1)多層次傳銷之亂象

2)公平會不願意採取許可制之表態、理由:難有餘力可管

3)與各國相比較,我國法規、產業管理顯然落後他國甚多

二、各國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主流皆在經濟部門

三、現行報備制度是苛政

四、廢除成效不彰之「傳銷保護基金會」,依據有四:

1)「傳銷保護基金會」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比較,足證「傳銷保護基金會」無存在必要。

2)保護基金收取規定等同處罰認真經營傳銷事業者。

3)「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年費繳納,讓傳銷商無所適從。

4)「傳銷保護基金會」與「韓國直銷共濟會」之比較。

五、讓多層次傳銷成為讓人民信賴的產業

將「多層次傳銷」改由「經濟部」掌理,理由有三:

1) 現行直銷產業之亂象叢生

經本席初步統計,最近兩年期間,經媒體報導以「老鼠會、直銷、傳銷」進行詐騙的新聞累計有30件,也就是平均每個月最少有1.5件。(109/02/01-110/01/31,總共18件)

其中,詐騙金額少則數億,多則百億。除了已知的部分,尚有未被報導而且正在傷害社會大眾的非法傳銷,可見現行法規有規範不足之處。

2) 公平會反對許可制,理由:難有餘力可管

公平會30週年學術研討會文章,對於改採許可制或現行報備制之議題,竟有驚人表態:難有餘力可管。

公平會在該會三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中文章得出一個這樣的結論,公平會未來將以數位經濟管理工作為重,難有餘力管理多層次傳銷。 換句話說,在接手數位經濟之後,公平會將被迫琵琶別抱,360萬傳銷商只能成為棄兒、好自為之。

數位經濟很重要,但難道360萬傳銷商就不重要嗎?

本席不接受以下說法:李主委說此文不等於公平會立場,因經公平會同意後才能刊登於研討會之文章,公平會是事先完全知情、經審查內容、登上官方學術研討會之文章,有一定程度代表官方立場。


3)與各國相比較,我國法規、產業管理顯然落後他國甚多

台灣與馬來西亞、韓國及德國傳銷產值對照表

從馬來西亞改成許可制後,傳銷產值逐年成長。 馬來西亞的傳銷產值成長幅度從2009年落後我國,經過10年後,於2019年馬來西亞大幅超過我國傳銷產值。

與韓國傳銷產值營業總額相比,我國更是完全沒得比 韓國改為許可制後整個產業產值大成長。

德國由經濟部門管轄,經濟產值表現更為亮眼!德國由經濟部門管轄。中國大陸排名下降後,2020、2021韓國躍居第二名,德國躍居第三名。

二、各國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主流皆在經濟部門

十五個主要國家的傳銷法規與監管機關比較一覽表

大多數國家(15個中有9個)採用主管商業行為之經濟部門作為主管機關,少數用公平會或消費保護總署:

15國.jpg

本席盤點需要配合修正的法規如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刪除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第5項:五、多層次傳銷政策、法規之擬訂及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處分。刪除
第9條第2至4項:二、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之審議。三、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政計畫之審核。四、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核。刪除
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第二條:「本部掌理事項如下:…」
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第二條:「本部掌理事項如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之前述刪除部份全數作為新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