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智庫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意見

出自 直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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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直銷智庫法規組召集人 李禮仲

修法意見內容

直銷智庫協會(以下稱直銷智庫)針對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認應將現行的報備制轉換成許可制、業必歸會,強化傳保會功能,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保證金與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之建構、契約書電子化與公平會應有力挺傳銷產業之思維與作法。

直銷智庫的修法原則為:

  1. 許可制 VS. 報備制 正本清源。
  2. 業必歸會 業者自治 創造榮景
  3. 強化傳保會保護傳銷業之功能
  4. 建構保證金與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
  5. 契約書電子化
  6. 公平會應有力挺傳銷產業之思維為業者之後盾

修法意見說明

  • 根據公平會發布的《108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傳銷業總營業額達到新台幣935.41億元,直銷商人數為369.46萬人,佔全台灣人口比例12.92%,傳銷業對台灣社會與經濟的貢獻有目共睹。在2014年公平會將傳銷業由行政法改為法律來規範,使在我國發展已有40年之傳銷業正式成為經濟部正式列管業別,並成立公會與傳保會,但是社會對於傳銷業仍未正面看待,因為公平會並未正視傳銷業所面臨之問題,一向的思維就是認為強化法規罰則嚴峻度就能療癒傳銷業沉苛之弊病。
  • 報備制徹底失敗,必需深切檢討、改弦易轍。由於報備制,自律守法、正派經營的傳銷事業,沒有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可以用來與偽傳銷劃清界線,從而被迫苦吞不肖人士製造的惡果,每個月被媒體以老鼠會、吸金、詐騙等傷害性言語報導一次、污名一次、鞭苔一次。(附件一,《最近一年關於老鼠會與直銷傳銷負面報導簡表》
民眾都要看許可證才加入,自然使想要蒙騙大衆的人有所顧忌。可以杜絕相當比率的劣幣裹足不前。萬一有未取得許可的公司出事,媒體也不敢一干子打翻一條船。即使有,我們也可以據理抗議,要求更正。
故而,施行將近三十年之報備制,非但不能健全傳銷環境,反使台灣社會成為偽傳銷的犯罪淵藪。
  • 首先,公平會應將報備制轉許可制。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採報備制,所謂「報備」是指傳銷公司在開始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公平會,以便公平會將其納入成為行政監督管理的對象。因為報備只是傳銷公司合法的條件之一,並不是全部的條件,公平會認為報備是法定義務,不代表合法經營傳銷事業,不報備絕對是不合法,但報備不等於合法,將傳銷公司推入妾身未明,合法邊緣的窘境,將傳銷業「污名」,這也是傳銷業在社會上一直抬不起頭、任人宰割的主要原因。
報備不等於合法讓傳銷公司背負著不可承受之曖昧原罪經營傳銷業,唯有以許可制篩檢,讓有心經營傳銷業者進入傳銷業正本清源,傳銷業才有無限的明天。
  • 許可制可以阻絕不肖人士魚目混珠,可以有效減少民眾受害。許可制絕非毒蛇猛獸,事實上,台灣現行許可制的行業共有186個。(附件二,政府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許可制並非一般人直覺認知的八大行業;許可制也並非專指政府握有生殺與奪大權的特許制。許可制中之「準則主義許可」,有「若符合許可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得不予許可」之原則。
此一原則對於主管單位可能的片面行政解釋與擴權行為具有法制約束力量。故許可制並不會導致主管單位包山包海的結果。許可制可能不是萬靈丹,許可制亦不能確保被許可之傳銷事業不會有投機犯罪行為。但是,透過「許可期限」的配套,則可以有效警惕、約束被許可事業的投機犯罪意圖。
  • 許可制之最大意義在於,使民眾在參加傳銷事業之前,可以有所依據。民眾可以依據有無獲得許可、有無許可字號做出相對更有保障之選擇。而如果民眾明知「某傳銷事業」未獲許可、未有許可證號而卻心存僥倖執意加入,則在上當受害之後,自不能漫天喊冤,把自己的投機受害行為歸咎於傳銷產業。用許可制阻絕不肖人士魚目混珠、有效減少民眾受害,此乃倡議「報備改許可」之最大理由。
被一連串慘痛代價證明為徹底失敗的報備制,實有深切檢討,改弦易轍的迫切性。
  • 公平會以報備制轉許可制之相關要件(如最低資本、保證金…等)可能涉及違背憲法第15條之精神,故公平會對報備制轉許可制一向採取反對立場。唯,事實並非如此,除有大法官釋字第514 號解釋意旨足為報備制轉許可制之法律支撐外,所謂八大行業之特許事實,在中華民國亦已行之有年,並無違憲疑義。故此,公平會之反對許可制所持理由,其實相當薄弱。
  • 業必歸會。主管機關並不能真正了解傳銷業的優勢與問題,最了解傳銷業的是傳銷業者本身。從亞洲鄰近國家韓國與馬來西亞的經驗來看,傳銷業必須加入傳銷公會始能開始經營傳銷行為的規定,證明藉由「業必歸會」讓傳銷業自律與自主管理,對於減少傳銷業的負面事件與促進傳銷業的蓬勃發展,皆有著顯著的效益。韓國踐行「業必歸會」因此反超日本成為世界第三大傳銷市場,馬來西亞也反超台灣,傳銷產值達到兩倍於台灣的產值。
  • 此外,現行管理法第38條及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 法」第9條及第14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係由主管機關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成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惟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規定,其組織性質本應為一「民間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卻將之定位為「官方財團法人」,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由主管機關選(派)之,殊有未妥。
爱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修正現行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改由主管機關應捐助一定財產,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許可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
  • 傳銷業聲譽與地位的高低,很重要的一個基礎是傳銷公司與傳銷商之間的糾紛能否獲得快速而妥善的解決?根據韓國的數字,至2018年韓國傳銷業共發生10,172件糾紛;但是韓國傳銷共濟會(類似公會)卻能夠在第一時間以向傳銷商支付合理補償,已發出的補償金額達130億韓元(約新台幣4億元)。這種以保證金制度快速處理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之糾紛的作法,有效避免了韓國傳銷商對韓國傳銷公司的先前之誤解與汙名,從而使韓國傳銷業在社會認知越來越正面。
  • 雖然,我國於2015年設立全世界首創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調處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間因多層次傳銷行為引發之民事爭議,及代償及追償傳銷公司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為業務。但傳保會成立至今效果尚未彰顯,已到重新思考如何重新再定位傳保會之時點了。公平會應思惟如何透過快速處理糾紛的機制,創造傳銷業在社會上的正面認知,其中,保證金制度無疑是最重要的後盾。
  • 契約文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發達、電子支付已成為主流之際,行之多年的書面契約文件,因契約與事業守冊張數甚多且每一次修改就要重新印刷一次,除了不合時宜、對傳銷公司之成本負擔與有違環保精神之外,也造成了傳銷公司資料保存與運用的困擾。因此,契約文件「電子化」也是此次本智庫要求修法的一項訴求要點。
  • 另外,公平會應正視傳銷業在社會正面形象與整個傳銷業的發展形成正面效應。公平會長官曾於於雜誌上直言「報載民眾吃了保健食品而延誤就醫至癌症身亡,影響傳銷商購買的意願」並認為是2018年整體傳銷業營業額下降之主因。很遺憾公平會長官不僅未站在傳銷業立場為業者正面發聲辯駁,對傳銷業提出積極因應之道。
相對在國外主管機關,如韓國就深知傳銷產業在社會正面形象之重要性,對不當經營傳銷業之業者嚴懲外,對以不實訊息污名傳銷產業,韓國主管機關會依相關法規懲處對傳銷業不實訊息發佈者,以擏效尤,智庫強烈要求公平會調整心態與傳銷業著站在同一線上,一齊努力洗刷傳銷業在社會上之污名。

畢其功於一役

最後,欲振興我國多層次傳銷業,公平會應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速建立對傳銷產業行政管理之正確思維。公平會應廣納傳銷業之業者與專家學者之意見,發現我國現行傳銷業績弱不振之病因,再針對病因對不論是政策、制度或法規予以審視,提出健全交易秩序與保護傳銷商權益之興革方向,始能將振興多層次傳銷業之大業畢其功於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