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銘洲律師給銀行的公開信

出自 直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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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唯,扭曲的司法態度,又常常導致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蕩然無存。從而,致使善良之人蒙受冤屈,無罪之人遭到毀滅。

是故,如何確保司法環境之公正客觀?如何保障善良無罪之人不受冤屈、不被毀滅?乃成為人類法律實務中最急迫也最棘手的難題。

在避免社會公平正義防線崩潰,保障善良之人不被冤屈的摸索過程中,古羅馬人於公元前450年率先揭櫫了無罪推定的概念,並將此概念銘刻於十二銅表法。

後經十八世紀啟蒙運動的復興與推動,無罪推定的概念乃越來越成熟,並成為歐美法界菁英的核心思想。二十世紀初,美國律師丹諾因此留下了這樣一句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皆為無辜。」

英國法界也認為:「假設被告者為清白無罪,是貫穿司法正義的一條金線。」

顯然的,唯一能救濟善良無罪之人遭受冤屈於未然的方案,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若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無罪推定無疑是避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崩潰的一塊重要磐石。

1948年,無罪推定被正式收錄成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內容,該條文明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明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迄於今日,包括中華民國、加拿大、法國、俄羅斯,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憲法或各種訴訟法典中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亦即,丹諾之言,「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皆為無辜。」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包括個人、團體、警察、媒體、檢調,乃至於未經公開審判之法官,皆無權在「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擅自以任何理由任意侵犯被告被公平審判之人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侵奪被告之財產。

今本人代理訴訟之當事人王文欽先生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在八馬案中先經檢調之濫權不公在前,復經媒體之媒體審判在後。而此種嚴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粗暴舉措,最後竟成為貴銀行凍結王文欽先生帳戶之行為依據,並致令王文欽經營之八馬公司企業深受傷害,本人對此深深以為不當。

本人以執業律師之法律專業及司法程序正義之角度,剴切呼籲貴銀行秉持「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皆為無辜」之現代法律精神,給予王文欽先生符合基本人權之對待。

本人建議貴銀行重新檢視凍結王文欽帳戶之政策,在司法仍遲遲未能作出有罪判決的情況下,如果可能,建議審慎考慮解除對王文欽先生帳戶之凍結。

就本人所知,八馬案實為一種商業競爭,做為攸關企業生存發展命脈之金融銀行業者,應恪守金融機構之客觀中立角色,而不應在司法公開審判確定有罪之前,受到檢調、媒體之影響,率爾凍結客戶帳戶,傷害客戶權益,甚至介入商業競爭,成為競爭一方打擊另一方之幫兇。


茲就吾人所悉之八馬案簡述如下,或能幫助貴銀行釐清事實原委,並期待貴銀行在了解商業競爭事實之後,考慮解凍王文欽帳戶之可行性。

2008年5月間, PM international AG(下稱PM公司)授權王先生台灣獨家經營業務,王先生隨即成立NHQ在台灣市場負責銷售Fitline 產品及香水、美妝產品。

然而,此一原本含有美意的合作關係僅僅維繫一年多,嗣因PM公司於次(2009)年10月5日無預警委託律師發函終止授權契約而發生巨變。PM公司為合理化其片面蠻橫的毀約行為,復以種種怪誕事由,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王文欽及八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案經八年的纏訟,智慧財產法院屢次判決PM指控事由皆不成立,而PM片面終止授權契約之作法亦不合法。

然而,法院連續判決八馬及王文欽勝訴之事實,並不能對PM公司產生懲罰及嚇阻作用。眼見智慧財產官司不能打倒八馬公司及王先生,PM公司乃決定另起爐灶,設計主導一場檢舉戲碼,利用「推定有罪」的台灣社會體質,借力檢調公權、及媒體審判等連環手段,給予八馬公司及王先生致命的打擊。

2015年11月16日,PM公司授意時任PM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負責人林孝偉,偕同八馬公司會員楊姓女子,一起出面向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以不實檢驗證據及荒誕受害證詞,申告指控八馬公司販售之產品具有重金屬,並致使楊姓女子受害等等事由,對八馬公司及王文欽提出刑事詐欺等告訴。

種種明確屬於商業競爭之事實,業經林孝偉於2019年1月11日到庭作證,一一證實。足見PM公司刻意以上述不實之刑事申告,試圖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之外,再興一案,以達成其惡意打擊競爭對手八馬公司之目的。

司法訴訟,原為商業競爭之常見手段。在紛沓雜來、各說各話的訴訟糾紛中,「無罪推定原則」乃成為司法正義的關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貴銀行恐不宜「在未經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之前,先行主觀認定王文欽先生及八馬公司有罪,任意凍結王文欽帳戶,侵害王文欽先生財產,損害王文欽之先生被公平公開審判之人權與財產權。

事實原委,特此釐清,肺腑意見,懇請鑒察。

倘若貴行尚有任何問題,也歡迎與本人或本人負責經營之銘洲聯合法律事務所(設於藝文一街86之2號5樓,桃園區,桃園市,台灣電話:886(03)3256077)聯繫,本人或本所將竭盡所能答覆。